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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

2024年08月14日 凯发k8国际

  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已经2021年5月25日教育部第1次部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教育部部长 陈宝生

  2021年6月1日

  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落实学校保护职责,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健康成长,根据华人民和教育法华人民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普通学等职业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对本校未成年人以下统称学生在校学生活期间合法权益的保护,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家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依法办学依法治校,履行学生权益保护法定职责,健全保护制度,完善保护机制。

  第四条 学校学生保护工作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注重保护和教育相结合,适应学生身心健康发展的规律和特点;关心爱护每个学生,尊重学生权利,听取学生意见。

  第五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落实工作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健全学校学生保护的支持措施服体系,加强对学校学生保护工作的支持指导监督和评价。

  第二章 一般保护

  第六条 学校应当等对待每个学生,不得因学生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下统称家长的民族种族性别户籍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家庭状况身心健康情况等歧视学生或者对学生进行区别对待。

  第七条 学校应当落实安全管理职责,保护学生在校期间人身安全。学校不得组织安排学生从事抢险救灾参与危险性工作,不得安排学生参加商业性活动及其他不宜学生参加的活动。

  学生在校内或者本校组织的校外活动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学校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妥善处理,及时通知学生家长;情形严重的,应当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八条 学校不得设置侵犯学生人身自由的管理措施,不得对学生在课间及其他非教学时间的正当交流游戏出教室活动等言行自由设置不必要的约束。

  第九条 学校应当尊重和保护学生的人格尊严,尊重学生名誉,保护和培育学生的荣誉感责任感,表彰奖励学生做到公开公公正;在教育管理不得使用任何贬损侮辱学生及其家长或者所属特定群体的言行方式。

  第十条 学校采集学生个人信息,应当告知学生及其家长,并对所获得的学生及其家庭信息负有管理保密义,不得毁弃以及非法删除泄露公开买卖。

  学校在奖励资助申请贫困救助等工作,不得泄露学生个人及其家庭隐私;学生的考试成绩名次等学业信息,学校应当便利学生本人和家长知晓,但不得公开,不得宣传升学情况;除因法定事由,不得查阅学生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或者其他网络通讯内容。

  第十一条 学校应当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受教育权利,保障学生等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并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

  对身心有障碍的学生,应当提供合理便利,实施融合教育,给予特别支持;对学困难行为异常的学生,应当以适当方式教育帮助,必要时,可以通过安排教师或者专业人员课后辅导等方式给予帮助或者支持。

  学校应当建立留守学生困境学生档案,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关爱帮扶工作,避免学生因家庭因素失学辍学。

  第十二条 义教育学校不得开除或者变相开除学生,不得以长期停课劝退等方式,剥夺学生在校接受并完成义教育的权利;对转入专门学校的学生,应当保留学籍,原决定机关决定转回的学生,不得拒绝接收。

  义教育学校应当落实学籍管理制度,健全辍学或者休学长期请假学生的报告备案制度,对辍学学生应当及时进行劝返,劝返无效的,应当报告有关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学校应当按规定科学合理安排学生在校作息时间,保证学生有休息参加文娱活动和体育锻炼的机会和时间,不得统一要求学生在规定的上课时间前到校参加课程教学活动。

  义教育学校不得占用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组织学生集体补课;不得以集体补课等形式侵占学生休息时间。

  第十四条 学校不得采用毁坏财物的方式对学生进行教育管理,对学生携带进入校园的违法违规物品,按规定予以暂扣的,应当统一管理,并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学校不得违反规定向学生收费,不得强制要求或者设置条件要求学生及家长捐款捐物购买商品或者服,或者要求家长提供物质帮助需支付费用的服等。

  第十五条 学校以发布汇编出版等方式使用学生作品,对外宣传或者公开使用学生个体肖像的,应当取得学生及其家长许可,并依法保护学生的权利。

  第十六条 学校应当尊重学生的参与权和表达权,指导支持学生参与学校章程校规校纪班级公约的制定,处理与学生权益相关的事时,应当以适当方式听取学生意见。

  第十七条 学校对学生实施教育惩戒或者处分学生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听取学生的陈述申辩,遵循审慎公公正的原则作出决定。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处分学生应当设置期限,对受到处分的学生应当跟踪观察有针对性地实施教育,确有改正的,到期应当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影响。

  第三章 专项保护

  第十八条 学校应当落实法律规定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和预防性侵害性骚扰等专项制度,建立对学生欺凌性侵害性骚扰行为的零容忍处理机制和受伤害学生的关爱帮扶机制。

  第十九条 学校应当成立由校内相关人员法治副校长法律顾问有关专家家长代表学生代表等参与的学生欺凌治理组织,负责学生欺凌行为的预防和宣传教育组织认定实施矫治提供援助等。

  学校应当定期针对全体学生开展防治欺凌专项调查,对学校是否存在欺凌等情形进行评估。

  第二十条 学校应当教育引导学生建立等友善互助的同学关系,组织教职工学预防处理学生欺凌的相关政策措施和方法,对学生开展相应的专题教育,并且应当根据情况给予相关学生家长必要的家庭教育指导。

  第二十一条 教职工发现学生实施下列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

  一殴打脚踢掌掴抓咬推撞拉扯等侵犯他人身体或者恐吓威胁他人;

  二以辱骂讥讽嘲弄挖苦起侮辱性绰号等方式侵犯他人人格尊严;

  三抢夺强拿硬要或者故意毁坏他人财物;

  四恶意排斥孤立他人,影响他人参加学校活动或者社会交往;

  五通过网络或者其他信息传播方式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散布谣言或者错误信息诋毁他人恶意传播他人隐私。

  学生之间,在年龄身体或者人数等方面占优势的一方蓄意或者恶意对另一方实施前款行为,或者以其他方式欺压侮辱另一方,造成人身伤害财损失或者精神损害的,可以认定为构成欺凌。

  第二十二条 教职工应当关注因身体条件家庭背景或者学成绩等可能处于弱势或者特殊地位的学生,发现学生存在被孤立排挤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干预。

  教职工发现学生有明显的情绪反常身体损伤等情形,应当及时沟通了解情况,可能存在被欺凌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学校报告。

  学校应当教育支持学生主动及时报告所发现的欺凌情形,保护自身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 学校接到关于学生欺凌报告的,应当立即开展调查,认为可能构成欺凌的,应当及时提交学生欺凌治理组织认定和处置,并通知相关学生的家长参与欺凌行为的认定和处理。认定构成欺凌的,应当对实施或者参与欺凌行为的学生作出教育惩戒或者纪律处分,并对其家长提出加强管教的要求,必要时,可以由法治副校长辅导员对学生及其家长进行训导教育。

  对违反治安管理或者涉嫌犯罪等严重欺凌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不同学校学生之间发生的学生欺凌事件,应当在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建立联合调查机制,进行认定和处理。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教职工与学生交往行为准则学生宿舍安全管理规定视频监控管理规定等制度,建立预防报告处置性侵害性骚扰工作机制。

  学校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并制止教职工以及其他进入校园的人员实施以下行为

  一与学生发生恋爱关系性关系;

  二抚摸故意触碰学生身体特定部位等猥亵行为;

  三对学生作出调戏挑逗或者具有性暗示的言行;

  四向学生展示传播包含色情淫秽内容的信息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

  五持有包含淫秽色情内容的视听图文资料;

  六其他构成性骚扰性侵害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四章 管理要求

  第二十五条 学校应当制定规范教职工学生行为的校规校纪。校规校纪应当内容合法合理,制定程序完备,向学生及其家长公开,并按照要求报学校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家课程方案,按照要求开齐开足课程选用教材和教学辅助资料。学校开发的校本课程或者引进的课程应当经过科学论证,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学校不得与校外培训机构合作向学生提供有偿的课程或者课程辅导。

  第二十七条 学校应当加强作业管理,指导和监督教师按照规定科学适度布置家庭作业,不得超出规定增加作业量,加重学生学负担。

  第二十八条 学校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图书馆班级图书角,配备适合学生认知特点内容积极向上的课外读物,营造良好阅读环境,培养学生阅读惯,提升阅读质量。

  学校应当加强读物和校园文化环境管理,禁止含有淫秽色情暴力邪教迷信赌博恐怖主义分裂主义极端主义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读物图片视听作品等,以及商业广告有悖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文化现象进入校园。

  第二十九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风险防控体系,按照有关规定完善安全卫生食品等管理制度,提供符合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等,制定自然灾害突发事件极端天气和意外伤害应急预案,配备相应设施并定期组织必要的演练。

  学生在校期间学校应当对校园实行封闭管理,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校园。

  第三十条 学校应当以适当方式教育提醒学生及家长,避免学生使用兴奋剂或者镇静催眠药镇痛剂等成瘾性药物;发现学生使用的,应当予以制止向主管部门或者公安机关报告,并应当及时通知家长,但学生因治疗需要并经执业医师诊断同意使用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学校应当建立学生体质监测制度,发现学生出现营养不良视肥胖龋齿等倾向或者有导致体质下降的不良行为惯,应当进行必要的管理干预,并通知家长,督促指导家长实施矫治。

  学校应当完善管理制度,保障学生在课间课后使用学校的体育运动场地设施开展体育锻炼;在末和节假日期间,按规定向学生和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第三十二条 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管理制度,建立学生心理健康问题的早期发现和及时干预机制,按照规定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建设心理辅导室,或者通过购买专业社工服等多种方式为学生提供专业化个性化的指导和服。

  有条件的学校,可以定期组织教职工进行心理健康状况测评,指导帮助教职工以积极乐观的心态对待学生。

  第三十三条 学校可以禁止学生携带手机等智能终端品进入学校或者在校园内使用;对经允许带入的,应当统一管理,除教学需要外,禁止带入课堂。

  第三十四条 学校应当将科学文明安全合理使用网络纳入课程内容,对学生进行网络安全网络文明和防止沉迷网络的教育,预防和干预学生过度使用网络。

  学校为学生提供的上网设施,应当安装未成年人上网保护软件或者采取其他安全保护技术措施,避免学生接触不适宜未成年人接触的信息;发现网络品服信息有危害学生身心健康内容的,或者学生利用网络实施违法活动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五条 任何人不得在校园内吸烟饮酒。学校应当设置明显的禁止吸烟饮酒的标识,并不得以烟草制品酒精饮料的品牌冠名学校教学楼设施设备及各类教学竞赛活动。

  第三十六条 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入职报告和准入查询制度,不得聘用有下列情形的人员

  一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因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

  二因卖淫嫖娼吸毒赌博等违法行为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三因虐待性骚扰体罚或者侮辱学生等情形被开除或者解聘的;

  四实施其他被纳入教育领域从业禁止范围的行为的。

  学校在聘用教职工或引入志愿者社工等校外人员时,应当要求相关人员提交承诺书;对在聘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开展核查,发现存在前款规定情形的人员应当及时解聘。

  第三十七条 学校发现拟聘人员或者在职教职工存在下列情形的,应当对有关人员是否符合相应岗位要求进行评估,必要时可以安排有专业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并将相关结论作为是否聘用或者调整工作岗位解聘的依据

  一有精神病史的;

  二有严重酗酒滥用精神类药物史的;

  三有其他可能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或者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的身心疾病的。

  第三十八条 学校应当加强对教职工的管理,预防和制止教职工实施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师德规范禁止的行为。学校及教职工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利用管理学生的职便利或者招生考试评奖评优推荐评价等机会,以任何形式向学生及其家长索取收受财物或者接受宴请其他利益;

  二以牟取利益为目的,向学生推销或者要求指定学生购买特定辅导书练册等教辅材料或者其他商品服;

  三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校外有偿补课,或者与校外机构个人合作向学生提供其他有偿服;

  四诱导组织或者要求学生及其家长登录特定经营性网站,参与视频直播网络购物网络投票刷票等活动;

  五非法提供泄露学生信息或者利用所掌握的学生信息牟取利益;

  六其他利用管理学生的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第三十九条 学校根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配备使用校车的,应当依法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向学生讲解校车安全乘坐知识,培养学生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技能。

  第四十条 学校应当定期巡查校园及边环境,发现存在法律禁止在学校边设立的营业场所销售网点的,应当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并报告主管教育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

  学校及其教职工不得安排或者诱导组织学生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营业场所电子游戏场所酒吧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发现学生进入上述场所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教育,并向上述场所的主管部门反映。

  第五章 保护机制

  第四十一条 校长是学生学校保护的第一责任人。学校应当指定一名校领导直接负责学生保护工作,并明确具体的工作机构,有条件的,可以设立学生保护专员开展学生保护工作。学校应当为从事学生保护工作的人员接受相关法律理论和技能的培训提供条件和支持,对教职工开展未成年人保护专项培训。

  有条件的学校可以整合欺凌防治纪律处分等组织工作机制,组建学生保护委员会,统筹负责学生权益保护及相关制度建设。

  第四十二条 学校要树立以生命关怀为核心的教育理念,利用安全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环境保护教育健康教育禁毒和预防艾滋病教育等专题教育,引导学生热爱生命尊重生命;要有针对性地开展青春期教育性教育,使学生了解生理健康知识,提高防范性侵害性骚扰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第四十三条 学校应当结合相关课程要求,根据学生的身心特点和成长需求开展以宪法教育为核心以权利与义教育为重点的法治教育,培养学生树立正确的权利观念,并开展有针对性的预防犯罪教育。

  第四十四条 学校可以根据实际组成由学校相关负责人教师法治副校长辅导员司法和心理等方面专业人员参加的专业辅导工作机制,对有不良行为的学生进行矫治和帮扶;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配合有关部门进行管教,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依法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送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

  第四十五条 学校在作出与学生权益有关的决定前,应当告知学生及其家长,听取意见并酌情采纳。

  学校应当发挥学生会少代会青团等学生组织的作用,指导支持学生参与权益保护,对于情节轻微的学生纠纷或者其他侵害学生权益的情形,可以安排学生代表参与调解。

  第四十六条 学校应当建立与家长有效联系机制,利用家访家长课堂家长会等多种方式与学生家长建立日常沟通。

  学校应当建立学生重大生理心理疾病报告制度,向家长及时告知学生身体及心理健康状况;学校发现学生身体状况或者情绪反应明显异常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的,应当及时通知学生家长。

  第四十七条 学校和教职工发现学生遭受或疑似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长期无人照料失踪等不法侵害以及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应当依照规定及时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学校应当积极参与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侵害学生权利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四十八条 教职员工发现学生权益受到侵害,属于本职工作范围的,应当及时处理;不属于本职工作范围或者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班主任或学校负责人;必要时可以直接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公安机关报告。

  第四十九条 学生因遭受遗弃虐待向学校请求保护的,学校不得拒绝推诿,需要采取救助措施的,应当先行救助。

  学校应当关心爱护学生,为身体或者心理受到伤害的学生提供相应的心理健康辅导帮扶教育。对因欺凌造成身体或者心理伤害,无法在原班级就读的学生,学生家长提出调整班级请求,学校经评估认为有必要的,应当予以支持。

  第六章 支持与监督

  第五十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积极探索与人民检察人民法公安司法民政应急管理等部门以及从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相关群团组织的协同机制,加强对学校学生保护工作的指导与监督。

  第五十一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健全教职工从业禁止人员名单和查询机制,指导监督学校健全准入和定期查询制度。

  第五十二条 教育行政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的方式,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组织专业机构及其他社会力量,为学校提供法律咨询心理辅导行为矫正等专业服,为预防和处理学生权益受侵害的案件提供支持。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在与有关部门机构社会组织及个人合作进行学生保护专业服与支持过程,应当与相关人员签订保密协议,保护学生个人及家庭隐私。

  第五十三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指定专门机构或者人员承担学生保护的监督职责,有条件的,可以设立学生保护专兼职监察员负责学生保护工作,处理或者指导处理学生欺凌性侵害性骚扰以及其他侵害学生权益的事件,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学校安全区域制度,健全依法处理涉校纠纷的工作机制。

  负责学生保护职责的人员应当接受专门业培训,具备学生保护的必要知识与能力。

  第五十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通过建立投诉举报电话邮箱或其他途径,受理对学校或者教职工违反本规定或者其他法律法规侵害学生权利的投诉举报;处理过程发现有关人员行为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移送司法机关。

  第五十五条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民政部门,推动设立未成年人保护社会组织,协助受理涉及学生权益的投诉举报开展侵害学生权益案件的调查和处理,指导支持学校教职工家长开展学生保护工作。

  第五十六条 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学生保护工作评估制度,定期组织或者委托第三方对管辖区域内学校履行保护学生法定职责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学校管理水评价校长考评考核的依据。

  各级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将学校学生保护工作情况纳入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和学校督导评估的内容。

  第七章 责任与处理

  第五十七条 学校未履行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的职责,违反本规定侵犯学生合法权利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并视情节和后果,依照有关规定和权限分别对学校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或者其他责任人员进行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给予处分或者责令学校给予处分;同时,可以给予学校1至3年不得参与相应评奖评优,不得获评各类示范标兵单位等荣誉的处理。

  第五十八条 学校未履行对教职工的管理监督责任,致使发生教职工严重侵害学生身心健康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有包庇隐瞒不报,威胁阻拦报案,妨碍调查对学生打击报复等行为的,主管教育部门应当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或者责令学校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应当移送有关部门查处,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因监管不力造成严重后果而承担领导责任的校长,5年内不得再担任校长职。

  第五十九条 学校未按本规定建立学生权利保护机制,或者制定的校规违反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由主管教育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影响较大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对学校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人给予处分或者责令学校给予处分。

  第六十条 教职工违反本规定的,由学校或者主管教育部门依照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学教师管理的规定予以处理。

  教职工实施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禁止行为的,应当依法予以开除或者解聘;有教师资格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撤销教师资格,纳入从业禁止人员名单;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教职工违反第三十八条规定牟取不当利益的,应当责令退还所收费用或者所获利益,给学生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并视情节给予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学校应当根据实际,建立健全校内其他工作人员聘用和管理制度,对其他人员违反本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予以校内纪律处分直至予以解聘,涉嫌违反治安管理或者犯罪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十一条 教育行政部门未履行对学校的指导监督职责,管辖区域内学校出现严重侵害学生权益情形的,由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督导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应当根据未成年人身心特点,依据本规定有针对性地加强在园在校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并参照本规定结合实际建立保护制度。

  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及其教职工违反保护职责,侵害在园在校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应当适用本规定从重处理。

  第六十三条 本规定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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